企业财税课堂 | 重点提醒,合伙企业投资人工资不能税前扣除
编者按: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“猫叔说税”(ID:gh_5281eff67df4),作者:猫叔,36氪经授权发布。
最近有小伙伴问了这样一个问题, 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,每月都领取了工资,也都按照工资薪金扣缴了个税, 但是企业在进行经营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,被税局告知,投资人领取的工资不可以作为合伙企业成本费用扣除,需要做纳税调整,有人就感到疑惑,工资按照“工资薪金所得”缴纳个人所得税,扣除不是理所当然的吗?
结论
个人独资与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工资是不能在经营所得中扣除的;
分析
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作为实际纳税人申报个税,税款的缴纳要穿透到最终的投资人身上,为了避免和工资薪金重复扣除;依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,核算经营所得时对成本费用都有相应的扣除标准,按照工资薪金个税起征点6万(5000元/月,实际上就是能够保障投资人的生计费)费用标准进行扣除。所以,无需再按照工资薪金来扣。
参考政策
根据《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》(财税[2000]91号)的通知:
第三条 :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,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(以下简称投资者)。
第四条 :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(以下简称企业)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、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,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,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“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“项目,适用5%—35%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,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。
纳税人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,能否同时在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中分别减除费用6万元?
答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(主席令第9号)第六条规定“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:
(一)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,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、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,为应纳税所得额。
(三)经营所得,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、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,为应纳税所得额。”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(国令第707号)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,“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,没有综合所得的,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,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、专项扣除、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。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。”
纳税人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,不能同时在经营所得和综合所得中分别减除费用6万元。有综合所得的,在综合所得中减除;没有综合所得的,在经营所得中减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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