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明人可以不是发明人
1691年,英格兰的法官面前摆着一个看起来并不复杂的事实。
这项技术不是新的。
至少,在英国之外不是。
海峡另一边早已经有人使用。申请人也不是那个最早把它创造出来的人。
如果把今天的专利观念带回1691年,案件似乎到这里就应该结束了。
别人早就会了。你只是后来知道。
怎么还能说自己是“发明人”?
但法官问了另一个问题:
英国会不会?
答案是:不会。
于是,同一项技术突然有了两个完全不同的身份。
在海外,它是旧的。
在英格兰,它仍然可以是新的。
后来英国法院保存下来的 Edgeberry v Stephens 规则说得很直接:即使一种技术此前已经“beyond sea”——在海外——被人使用,只要在英格兰还是新的,仍然可以取得专利。原因就在1624年《垄断法》的几个词里:new manufactures within this realm——这个王国内的新制造。后来的英国枢密院在回顾这段历史时,再次确认“invention by importation”曾长期是英国法的一部分。1
判例甚至继续说,一个人究竟是自己研究出了这项技术,还是出去旅行时从外国学来的,在这里“是同一回事”。1
发明人可以不是发明人。
这里的“inventor”曾经不仅指世界范围内最早创造技术的人,也可以包括第一次把国外已有技术引入本国的人。
他没有发明那项技术——至少,不是今天所说的那个“世界上第一个创造它的人”。
他完成的是另一件事:
把它第一次带进英国。
从“把人留下”,到“把技术带进来”
1331John Kempe王室保护外国织工定居英格兰,把熟练技能带入本国。
1614Clothworkers of Ipswich法院区分普通垄断与“把新发明、新行业带进王国”后的暂时排他。
1624《垄断法》否定大量垄断,同时为“本王国内的新制造”保留最长14年的例外。
1691Edgeberry v Stephens明确国外已有、英国尚无仍可以是“新”;旅行学来也可进入发明人概念。
一项技术,最初往往跟着人走
1331年,英王爱德华三世向一名来自佛兰德的织工John Kempe提供保护。
那时候当然还没有今天意义上的英国专利制度。王室也不是在确认Kempe对某一项发明享有什么现代产权。
英国正在做的是另一件事情:想办法让掌握更成熟制造技能的外国工匠进来。
Ronan Deazley对1624年《垄断法》制度背景的研究显示,英国很早就利用王室特权鼓励外国工匠定居。织工来自佛兰德,钟表工来自Delft;采矿、金属加工、铸币、火炮和火药制造等行业也从外国技能输入中受益。2
这些当然不能统统叫作“专利”。它们首先属于另一段历史:一个国家怎样获得自己原来没有的技能和制造能力。
那个时代的大量技术,还很难真正脱离掌握它的人而存在。
怎么织。怎么染。材料变了以后怎么调。机器发出什么声音意味着哪里出了问题。
这些东西大量存在于一个工匠的手、眼睛和经验里。
在知识主要附着在人身上的时代,引进技术,首先意味着引进掌握技术的人。 这是对早期技术迁移机制的解释性概括,不意味着1331年的保护文书就是现代专利。
上一篇里,威尼斯面对的也是这个问题:掌握新技术的人为什么选择来到我的城市?
到了英国,问题逐渐又往前走了一步:
如果有人把一种本国不会的行业真正带了进来,社会要不要给他一段时间,让别人不能马上复制他的生意?
一个裁缝为什么不能靠自己的手艺谋生?
1614年的 Clothworkers of Ipswich,表面上和“伟大发明”毫无关系。
伊普斯威奇的一个行业组织规定:一个人要想从事裁缝等相关职业,必须完成七年学徒训练,还要经过他们认可。
后来,一个没有按照他们要求取得资格的人继续做这门生意。行业组织把他告上法庭,要求他支付罚款。
案件摆到英国王座法庭以后,问题变得非常具体:
一个行业组织,究竟有没有权决定谁能靠这门手艺吃饭?
法院说,没有。
判例记载,法院认为行会可以制定行业管理规则,但不能借此制造垄断、拿走臣民从事自由贸易的权利;判决最终支持了被告。3
如果判决停在这里,它只是英国反行会垄断史上的一个案例。
但法官紧接着提出了一种例外。
假设一个人带进来的不是大家本来都会做的生意,而是一种“new invention and a new trade”——新的发明和新的行业。他为此承担风险,消耗自己的财产和资本;而一开始,本国人还不知道怎么做,没有相应的知识和技能。
这种情况下,法院说,国王可以让这个人暂时独占这门行业,作为对成本和努力的补偿。可是等专利到期、这门行业已经变得普遍、其他人也已经学会以后,就没有理由再禁止他们继续从事。3
排他权不是终点,而是一座临时的桥。 桥的一端,是社会“还不会”;另一端,是这种技能逐渐成为本地生产能力。这是《详见》对判例机制的压缩,不是17世纪法官的原始术语。
真实制度运行当然不会如此整齐。特权会被滥用,政治关系会影响授予,既得利益也会利用垄断。
但1614年的判例至少清楚地区分了两件事:
把大家原来都会做的事情圈起来,不让别人做;
和
把大家原来不会的事情带进来。
不是所有垄断都一样。
议会想砍掉垄断,却留下了一个口子
1624年,英格兰议会通过《垄断法》。
这个名字本身就很值得注意。
它不是《发明人保护法》,也不是《创新促进法》。
它要处理的是已经积累多年的一个政治与经济问题:王室授予的垄断太多了。
伊丽莎白一世和詹姆斯一世时期,王室特权既被用来推动产业,也被用来增加收入和奖赏受宠者。由此产生的滥用和反弹,最终推动议会不断限制王室垄断。Deazley指出,1624年的法律并没有立即终结垄断问题,也不宜被简单描述成现代专利制度的起点;它更像是把此前普通法法院逐渐形成的限制写进成文法。2
1624年《垄断法》留下的专利例外
原则大量垄断被宣布违反法律
例外对象本王国内的新制造
权利人true and first inventor
期限未来授予最长14年
限制不得抬高国内商品价格、损害贸易
核心问题什么样的排他值得社会暂时容忍?
《垄断法》的原始羊皮纸文本确实写下了“new manufacture within this Realme”和“true and first inventer”,并要求这类特权不得违反法律、抬高国内商品价格、损害贸易或造成一般性公共不便。4
于是,一个比“英国专利法从什么时候开始”更有意思的问题出现了:
一部反对垄断的法律,为什么偏偏留下了一种垄断?
英国试图区分的是两种排他。
一种排他,只是把社会原来已有的自由拿走。大家本来都可以做,现在突然只有你可以做。
另一种排他则声称,它给这个社会带来了一种原来没有的新制造。
前一种是在既有市场中制造特权。
后一种至少在理论上,可能给这个社会增加一种原来没有的能力。
英国是在反对垄断的过程中,试图找出一种可以被容忍的垄断。
专利从很早的时候开始,就摆脱不了一个问题:
这项排他给社会带来的东西,够不够抵消排他的代价?
再回到1691年
现在重新回到文章开头。
1624年的法律写了两个词:true and first inventor。
今天看到这里,我们很容易自动理解成:世界上真正、最早创造这项技术的人。
可法律前面还有另外几个词:
within this Realm。
在这个王国内。
几十年后,Edgeberry v Stephens 把其中的地域尺度说透了。后来的英国枢密院引用该案时概括:如果发明“在英格兰是新的”,即便该技术此前已在海外实践过,仍可落入法令;无论它是通过旅行学来还是通过研究获得,“是同一回事”。1
这里的“first”,于是未必是世界第一。
它可以是英国第一。
这里的“inventor”,也不完全等于我们今天熟悉的知识最初创造者。
它还可能包括:第一次把这种制造能力引进英国的人。
所以,标题里的“发明人可以不是发明人”,不是法律允许一个毫无关系的人冒充发明者。
真正改变的是:“发明人”这个身份曾经有过不同于今天的边界。
一台旧机器过了海峡,为什么会变“新”?
假设有一台机器。
它已经在荷兰用了十年。
机器装上船,越过英吉利海峡,来到英国。
它的结构没有变化。原理没有变化。使用方法没有变化。
从技术本身看,它当然没有突然年轻十岁。
那么它究竟是旧的,还是新的?
如果从全世界已经拥有的知识看:它是旧的。
如果从17世纪英国已经拥有的生产能力看:它仍然可能是新的。
变化的不是机器。变化的是法律选择从哪里看它。
所谓“新”,也取决于从哪里看。
现代主流专利制度通常从更广泛的现有技术范围判断新颖性。早期英国长期采用过的则是“local novelty”逻辑:本地没有,即便外国已经公开,也不当然妨碍本地专利。英国枢密院在2014年回顾这段制度史时明确指出,“invention by importation”一直是英国法的一个特征,直到1977年《专利法》生效后才退出。1
不同的尺度,会把权利交给不同的人。
世界第一次产生→寻找原创者/本国第一次获得→引入者也可能成为 inventor
法律选择的,不只是把权利给谁。
它还在选择:从哪里判断“新”。
把这三百多年的历史放在一起看,线索开始变得清楚。
1331年,英国先想办法把掌握技能的外国工匠留下。
1614年,法院说,如果一个人把一种新的发明和新的行业带进王国,而当地社会还不会,可以暂时允许他排他。
1624年,议会一边否定大量垄断,一边给“英国境内的新制造”留下最长十四年的例外。
1691年,判例把这套逻辑说得更加清楚:外国已经有了,并不等于英国已经有了。
这些历史当然不能被继续压缩成一句“进口专利造就了英国工业革命”。没有这样的证据。
英国早期的专利体系远不是一台设计精密的技术引进机器。申请有成本,特权可能被滥用,政治关系会影响制度运行;一种技术进入英国以后,也不是靠一张专利证书就自动被社会掌握。
还要有人建厂,有人雇工,有人当学徒,有人模仿,有人失败,也有人离开一家工场,把经验带到下一家。
专利只是这条长链中的一个工具。
但1691年的那条规则仍然留下了一个今天已经很陌生的事实。
那项技术没有因为来到英国而发生任何变化。
机器还是那台机器。方法还是那个方法。
变化的是法律观察它的位置。
对世界而言,它可能早已经旧了。
对英国而言,它仍然可以是新的。
早期专利保护的,有时不是知识的第一次产生,而是知识的第一次到达。
史料与延伸阅读
1691年 Edgeberry v Stephens 规则与“invention by importation”:
英国枢密院2014年Pfizer Limited v Medimpex Jamaica Limited判决第10—11段及后续讨论,引用1614年Clothworkers of Ipswich与1691年Edgeberry v Stephens ,并明确说明英国法长期采用本地新颖性和进口发明传统。查看判决。
1331年John Kempe与1624年制度背景:
Ronan Deazley, “Commentary on the Statute of Monopolies 1624”, Primary Sources on Copyright。该研究将John Kempe的保护文书、外国工匠输入、都铎时期垄断政策以及《垄断法》的形成放在同一制度背景中。查看评论。
1614年 Clothworkers of Ipswich 判例报告:
Godbolt Reports 252, 78 ER 147。判例明确记载,自由贸易原则与“把新的发明和新的行业带进王国”后的暂时排他例外。查看转录。
1624年《垄断法》原始文本:
UK Parliamentary Archives羊皮纸副本转录,保存于Primary Sources on Copyright。第6条包含“new manufacture within this Realme”“true and first inventer”以及14年期限和公共利益限制。查看原文。
A|原始史料1624年《垄断法》原始文本直接确认“本王国内的新制造”“真正和最初的发明人”、14年期限及公共利益限制。
B|判例与学术研究1614年判例报告、1691年规则的后世权威引用,以及John Kempe和王室产业政策的法律史研究构成主要解释依据。
C|《详见》判断“临时的桥”“所谓‘新’,也取决于从哪里看”“第一次到达”等,是基于前两层证据提出的解释性概括。
说明:本文标题“发明人可以不是发明人”强调的是历史上的法律概念与今天不同,并不是说英国法允许与技术无关的人冒充发明人。1624年法条没有直接写明“外国技术引入者就是发明人”;这种含义来自此前普通法背景及1691年以后明确化的判例传统。
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“知产力”(ID:zhichanli),作者:普翔/小详AI,36氪经授权发布。















